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的术语和定义、等级评估要求和等级评估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确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它火灾类保险的保费系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的术语和定义、等级评估要求和等级评估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确定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它火灾类保险的保费系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二部分
GA653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GB/T 5907、GB/T 14107、GA653、GA65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统称。
3.2 消防安全等级
单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等级。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Ⅰ级消防安全状况为优、Ⅱ级为良、Ⅲ级为中等、Ⅳ级为较差、Ⅴ级为差。
3.3 保费系数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它火灾类保险的保险费率浮动系数。
4 等级评估要求
4.1 总则
4.1.1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分为以下五类:
a) A类: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的消防安全评估;
b) B类:举办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或展览会、物资商品交易会前的消防安全评估;
c) C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消防安全评估;
d) D类:改为其他用途的建筑在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评估;
e) E类: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使用(营业)中的消防安全现状进行的消防安全评估。
4.1.2 同一单位具有不在同一处的多个场所的,应分别进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
4.1.3 集贸市场、超级市场作为一个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等级评估。
4.1.4 对单位进行E类消防安全等级评估,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4.1.5 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的结果可作为公安消防机构推荐和评选消防安全先进单位、受理或撤销消防行政许可、实施备案和抽查的参考依据。
4.1.6 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的结果,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通过挂牌、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1.7 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的结果可作为单位享受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及其它火灾类保险优惠费率的重要依据,保险机构可以在承保前根据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确定保费系数。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与对应保费系数见表1。
表1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与对应保费系数
消防安全评估等级
|
保费系数
|
Ⅴ级
|
1.00
|
Ⅳ级
|
0.95
|
Ⅲ级
|
0.85
|
Ⅱ级
|
0.75
|
Ⅰ级
|
0.65
|
4.1.8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的评估应当先进行直接评估,再进行综合评估。直接评估被评定为Ⅴ级的,不需要再进行综合评估。
4.1.9 对单位进行C类消防安全等级评估,只进行综合评估。
4.2.1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直接评定为Ⅴ级:
a) 被公安消防机构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
b)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c)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4.2.2 单位上一年度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评估时在本年度综合评估评定的等级的基础上降一级;上一年度发生其他等级火灾事故的,本年度评估时直接评定为Ⅴ级。
4.2.3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直接评估记录表见附录A。
4.2.4 对单位进行A类消防安全等级评估,附录A表A1中第1、3、4项不纳入评估内容。
4.2.5 对单位进行B类消防安全等级评估,附录A表A1中第1、4项不纳入评估内容。
4.3.1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综合评估采用分值评定的方法,总分为1000分,991分至1000分为Ⅰ级,971分至990分为Ⅱ级、951分至970分为Ⅲ级、921分至950分为Ⅳ级、920分及920分以下为Ⅴ级。
4.3.2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综合评估按以下项目评定:
a) 总平面布置与消防通道状况;
b) 疏散逃生设施状况;
c) 消防设施配备运行状况;
d) 消防安全管理状况;
4.3.3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综合评估的具体评分标准见附录B。
5 等级评估规则
5.1 等级评估机构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评估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具备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实施。
5.2 等级评估程序
5.2.1 被评估单位应向评估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a)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b) 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c)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情况记录;
d) 防火检查记录;
e)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维护保养报告及自动消防系统运行情况记录;
f) 以往火灾情况报告;
g) 单位有关消防工作的会议记录和领导批示;
h)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5.2.2 评估人员应对照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到被评估单位进行实地评估论证。实地评估论证时,可以对其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状况以及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2.3 评估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公章的《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报告》(见附录C)。《消防安全等级评估报告》应当连同《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直接评估记录表》与《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综合评估的评分标准及记录表》一起,制作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被评估单位;一份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一份由评估机构留存。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直接评估标准
A.1 评估说明
A.1.1 对单位消防安全等级进行直接评估时,应根据公安消防机构或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对照检查单位是否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是否依法经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及上一年度该单位发生火灾事故情况,再根据评估标准,提出评估意见。
A.1.2 1998年9月1日前竣工的建筑,其消防验收情况不纳入评估内容。
A.1.3 1998年9月1日前开业或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其开业或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不纳入评估内容。
A.1.4 除公众聚集场所外,其它单位、场所不将开业或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纳入评估内容。
A.2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直接评估记录表见表A1
表 A1 单位消防安全等级直接评估记录表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检查情况
|
评估意见
|
1
|
重大火灾隐患
|
被公安消防机构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直接评定为Ⅴ级。
|
|
|
2
|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直接评定为Ⅴ级。
|
|
|
3
|
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直接评定为Ⅴ级。
|
|
|
4
|
火灾事故
|
单位上一年度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评估时在本年度综合评估评定的等级的基础上降一级;上一年度发生其他等级火灾事故的,本年度评估时直接评定为Ⅴ级。
|
|
|